党费收交制度

作者: 超级管理员  阅读次数: 12415 发布时间: 2009-10-13

一、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。
    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:
    1、在乡村企业工作的党员,以每月工资、津贴、奖金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
 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
 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
 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.5%;
 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(税后)元以上至1500元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%;
 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(税后)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%。
    2、从事个体、工商、企业经营的党员,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,参照第二条第3款比例交纳党费;
    3、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;
    4、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,救济为生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1角。
    三、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大会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    四、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
    五、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。
    六、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    七、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    八、支部每半年向乡(镇)党委上交党费一次,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。